电子投保带病投保案件,签署电子投保单
理赔帮:带病投保本该拒赔的,保险公司因这一操作导致被判赔10万元_百度...
保险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导致解除权消灭,最终被判赔10万元。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原告小美于2016年11月投保终身寿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2019年因脑梗死后遗症导致失语、偏瘫,申请理赔时被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未在30日内解除合同,解除权消灭,需赔付。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既往症与保险事故相同或相关,拒赔不成立。投保人已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业务员操作违规不影响告知效力。可向法院提交此类案例,强化自身诉求的合理性。
保险公司怀疑是疾病致死只赔一半不合理,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全额赔付剩余10万元。具体分析如下:保险合同约定:老樊投保的国内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伤害保险金(身故或伤残)保险金额为20万元,急性病身故(含猝死)及全残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依据是:保险公司未在拒绝理赔前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带病投保为由拒赔缺乏法律依据,且被保险人此次确诊的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在合同生效后初次确诊。
带病投保,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说:赔!
1、案件背景2019年4月,陈鹏购买了一份保额为30万元的重疾险,保险期至2022年4月。2021年4月,陈鹏确诊肺癌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已确诊肺结节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带病投保:陈鹏投保前已确诊肺结节,本次出险疾病为“小细胞肺癌”,属于带病投保,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2、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依据是:保险公司未在拒绝理赔前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带病投保为由拒赔缺乏法律依据,且被保险人此次确诊的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在合同生效后初次确诊。
3、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20万元保险金,主要依据是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已消灭,且原告不存在主观恶意、未违反诚信原则,同时案件未超过诉讼时效。
理赔帮投保时已经说明有疾病史,保险公司仍以“带病投保”拒赔...
案例中,孙婷于2018年9月2日提交2013年和2018年病历,保险公司明知其病史但未在30日内解除合同,法院据此认定其解除权消灭,需承担赔付责任。若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解除合同,可直接以此为由主张其拒赔无效。证明疾病史与保险事故无直接关联保险公司常以“既往症与本次事故相关”为由拒赔,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两年后,老王突发脑血栓,入院治疗3日后身故。老王的家属小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老王存在病史影响承保决定、投保前有所隐瞒未如实告知为由,决定解除保险合同,既不理赔也不退保费。法院判定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小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原告小美于2016年11月投保终身寿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2019年因脑梗死后遗症导致失语、偏瘫,申请理赔时被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保险公司主张小美在2015年已确诊脑梗、高血压,但投保时故意隐瞒,构成保险欺诈,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享有合同解除权。
陈女士投保时患有心脏病,没有告知保险公司,在10年后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这个疾病足以影响是否同意承保或者增加保费为由解除保险合同。陈女士表示,当初投保时,代理人并没有让她告知既往病史。在保险市场上,类似情况时有发生,很多业务员为了促成业务,减少投保人的顾虑,往往“忽悠”投保人不必如实填写。
多家投保、肺结节未告知,肺癌被拒赔,法院认定被保险人不构成未履行如实...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28万元理赔款并豁免后续保费,认定投保人孔文不构成未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具体分析如下: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2020年3月,孔文投保某保险公司重疾险,保额28万元。
法院认定被保险人不构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情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8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具体分析如下:案件背景2022年3月,潘晨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同年7月确诊肺癌并申请理赔。
法院认定被保险人不构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8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具体分析如下:案件背景2022年3月,潘晨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同年7月确诊肺癌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肺结节及多家投保情况”为由拒赔并终止合同。潘晨诉至法院,争议焦点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30万元保险金,理由是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且被保险人确诊肺癌符合保险合同赔付条件。 以下是具体分析:案件背景2019年4月,陈鹏购买了一份保额为30万元的重疾险,保险期至2022年4月。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进行赔付,理由是肺结节未被列入健康告知内容,且无证据表明肺结节会导致肺癌发生。案件背景险种:医疗险。出险原因:肺部恶性肿瘤。拒赔原因:投保前存在肺结节。争议金额:7万元。案件详情D女士于2022年1月24日通过互联网投保某医疗险产品。
保险公司主张李予“恶意投保”,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时已明知自己患有肺癌或存在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仅凭时间接近等待期,不足以推定恶意投保,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缺乏事实依据。
一起某安人寿败诉的带病投保理赔纠纷案件,关于行业虚假人力可能带来的...
在某安人寿与杨永芹的带病投保理赔纠纷案件中,尽管某安人寿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拒绝赔付并解除合同,但最终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败诉。法院认为,某安人寿在合同订立及理赔处理过程中存在多处不规范行为,导致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未生效,从而判决某安人寿承担理赔责任。
案件核心事实被保险人健康状况:W某于2011年5月被诊断为原发性高血压三级及高心病,2014年10月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该病史。保险合同情况:投保某安人寿护X福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额15万元,保险生效15个月后(2016年2月)因脑干出血死亡。
两个案例告诉你,带病投保究竟可不可行?
1、结论与建议带病投保有风险,但不一定不可行:关键在于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责任:即使生病,也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以避免未来的理赔纠纷。了解保险公司的核保政策:在投保前,了解保险公司的核保标准和政策,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2、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不可抗辩条款在实际判决中存在争议,且判决结果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时间和法院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不可抗辩条款并不能成为带病投保者的“尚方宝剑”。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不可抗辩条款呢?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确实有其重大意义。
3、“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并不意味着熬过两年带病投保就一定能获得理赔。这一条款主要限制的是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超过两年后不得因不如实告知解除保险合同,但并不直接等同于保险公司必须赔付。不可抗辩条款的具体解释如实告知义务:被保人和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与保险相关的重要事实。
4、带病投保,熬过2年并不一定能获得理赔。“两年不可抗辩期”的法律规定: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需注意,该条款仅限制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直接等同于“必须赔付”。保险人仍可能以其他理由(如未如实告知、保险事故不成立等)拒赔。
5、错误观念:如果有人告诉你“只要两年内没住院就可以不用做健康告知;生大病了只要熬过两年就可以赔付”,那么请果断拉黑。赔付条件:不解除合同并不意味着一定可以赔付,从“不解除合同”到“可以赔付”再到“最终赔付”,中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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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电子投保带病投案件简化了传统流程,通过签署便捷高效的电子化保单实现了快速操作,然而需注意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避免潜在风险和问题发生的重要性不可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