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险种审批备案,保险产品备案制
保险法第133-140条
1、第133条:保险业监督管理原则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需依法、公开、公正履行职责,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134条:保险业监督管理规章制定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保险业监督管理相关规章。

2、告知依据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有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的法定义务,未告知可能导致拒赔或合同解除。一级高血压(收缩压140 - 159mmHg/舒张压90 - 99mmHg)属于明确诊断的慢性疾病,多数定期寿险产品的健康告知会包含“高血压”相关询问。
3、法律分析:个人承担缴纳的社保金进入个人缴费帐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4、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较高、李某本人工资也较高,那么赔偿总额可能接近或超过140万;反之,则可能低于140万。因此,不能简单判定140万补偿是否合理。
5、重复保险是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3款规定:“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出现役后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明确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细化退役士兵就业或灵活就业时,军龄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具体应用。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人身保险公司开发产品的审批和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
2、备案程序:备案提交:对于备案产品,保险公司应在销售后7日内提交备案材料。材料处理:中国保监会收到备案材料后,如材料不全,将在10日内告知保险公司需补正的内容。材料齐全时,中国保监会将存档并出具回执。以上内容概括了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关于审批和备案程序的主要规定。
3、审批材料:基础材料:需提交人身保险产品审批申请表、产品审批说明材料、保险条款、产品费率表、现金价值表、精算报告及相关声明。其他必要材料:可行性报告、销售管理、财务和业务管理、信息披露制度、产品说明书、所有电子文档以及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4、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审批或备案申请材料,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财产保险公司基本法需要备案吗
1、财产保险公司基本法是否需要备案,需根据其具体内容是否属于保险条款或保险费率范畴来判断。若“基本法”涉及保险条款或保险费率相关内容,则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或审批;若不涉及,则可能无需备案。
2、不需要,这个是保险公司和代理人之间的事情,一般保监会不管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3、公司自己制定,保监会监制。适用于所有营销员,包括入司标准,离职要求;营销员晋升,降级,维持标准和佣金,福利待遇,住院医疗三险等等。
保险公司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谁批准
法律分析: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保险公司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需在使用前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新开发人寿保险险种以及其他由保监会规定的险种。除上述险种外,其他险种则需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保险条款主要由保险公司制定,但需经过保监会的审批或备案。首先,保险条款是各家保险公司根据其经营策略、产品特点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单方面制定的。这些条款详细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各项内容,包括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理赔流程等,是保险合同的核心组成部分。然而,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条款并不能直接上市销售。
具体而言,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些险种通常涉及广泛的公众利益或具有强制性,因此需要更为严格的监管。而对于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则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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